設置辦法
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基府教特壹字第1150217677B號令發布
|
第一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八條第二項及直轄市及縣(市) 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,訂定之。 |
|
第二條 基隆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設基隆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(以下 簡稱本會),其任務如下: 一、研擬基隆市(以下簡稱本市)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、政策及年 度實施計畫。 二、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,並協助本府主管之學校、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。 三、督導考核本府主管之學校、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。 四、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、教學、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。 五、提供本府主管之學校、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、處理與本法相關之案件。 六、辦理本府主管之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。 七、推動本市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。 八、其他關於本市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。 |
|
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三人,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,由市長兼任,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,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,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(派)兼之: 一、本府社會處處長、教育處處長、兒童及少年事務處處長。 二、基隆市警察局局長、基隆市衛生局局長。 三、本府教育處代表三人。 四、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、民間團體代表、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。 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。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(派)兼之。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,應隨其本職進退。委員任期內出缺時,本府得補行聘(派)兼之,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。 |
|
第四條 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;且所聘校長、教師、家長等團體代表及學
生代表, |
|
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擔任本會之委員;已聘任者,由本府解聘
之: |
|
第六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。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副 主任委員代理;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。 |
|
第七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。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,無法親自出席時,得指派代表出席。 |
|
第八條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;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 |
|
第九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本府教育處業管科科長兼任,綜理會務。 |
|
第十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。 |
|
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 |